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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2013年7月信息发布内容
来源:江门市侨商总会  发布时间:2013-07-19
     据海关统计,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进出口总值为92.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下降0.5%。其中,出口为65.1亿美元,增长3.9%;进口27.6亿美元,下降9.4%;贸易顺差为37.5亿美元,增长16.1%。江门市进出口总值位居全省各市进出口贸易第8位。
6月份当月,江门市进出口值为16.7亿美元,同比增长7%;其中,6月份单月出口值为11.6亿美元,同比增长5.2%,进口5.1亿美元,同比增长11.4%。据海关统计与分析,6月份全国进出口总值下降2%,广东省内多地市进出口值负增长,平均增幅为-4.5%,但江门增长7%位列珠三角第二位,全省第六位,继5月份环比大幅增长11.9%之后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显示出江门市政府和江门海关4月份出台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三重”系列措施初显成效。

        二、海关总署及江门海关最新公告
        (一)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32号)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33号) 
        自2013年6月2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税则号列:29214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公告附件所列的适用税率和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申报进口甲苯胺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三)海关总署关于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34号)
        1.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见公告附件)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见公告附件)。
  2. 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公告附件)。
  3. 对进口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等9个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附件6 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所列的特惠税率。
        (四)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的有关规定,该公告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企业提交的单证以及海关的审核要求。
        (五)江门海关关于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江门海关自2013年7月12日起,在关区内鹤山海关(口岸代码:鹤山码头“6861”)、驻外海办事处(口岸代码:江门外海“6812”)开展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工作事项请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执行。
        
        三、6月份“12360”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一)无纸化通关问题
        近期,不少企业来电咨询无纸化通关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流程、相关手续以及异地报关、委托报关等方面问题。海关服务热线提醒企业登录江门海关门户网站仔细阅读海关总署2013年第19号、第29号公告,并在该网站下载系统企业端操作培训PPT课件(见网站“江关通告”栏目)。
        (二)咨询商品归类、监管条件等问题
        6月份,一些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电咨询商品归类、税率、对应的申报规范和监管条件等问题,对此海关服务热线建议企业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商品归类:一是携带样品或资料到现场海关或具有商品归类资质的报关行咨询;二是查阅最新版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三是向现场海关提出商品预归类申请。
        (三) 报关员资格考试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举行201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已于近期公布,因此6月份接到许多询问现场确认时间、所需资料、报名资料可否更改等问题的电话,海关服务热线提醒咨询人可登陆江门海关或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海关总署公告〔2013〕21号的规定。

        四、以案说法
        在去年“国门之盾”行动中,外海办通过稽查查获江门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出口违法内容地图产品案,涉及地球仪91150只,货值约60万元。经查,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按日本商人提供的菲林印刷生产充气地球仪,通过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方式以充气PVC球申报出口日本。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批充气地球仪错绘中印东段、西段国界;漏绘、错绘多处我国国界界线和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存在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近日,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关查获的“吹气PVC地球仪”案作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海关借此案件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凡是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等这一类型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国家明文规定一律禁止进出境。
        法规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上述案件中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印刷制品也属于此列。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专题介绍
        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3 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 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 年8 月1 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 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